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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居住证是宿迁市公安机关签发给在宿迁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的居住证明。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居住证具有以下功能:
1. "身份证明":居住证可以作为居住地的身份证明,与身份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宿迁市,居住证持有者可以凭借居住证办理银行开户、签订合同、租赁房屋等需要身份证明的民事活动。
2. "居住证明":居住证是证明个人在宿迁市居住的合法证明,对于在宿迁市申请子女入学、办理社会保障等事项具有重要作用。
3. "公共服务":居住证持有者可以享受宿迁市提供的公共服务,如就业、医疗、教育等。
4. "社会福利":居住证持有者可以享受与宿迁市户籍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然而,居住证并不能完全替代身份证的实用功能:
1. "国家层面身份证明":身份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明,具有全国性。居住证仅限于在宿迁市的居住证明,不具备全国性。
2. "办理出国手续":身份证是办理出国手续的必备证件,而居住证不具备这一功能。
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身份证是公民参与选举的必备证件,而居住证不具备这一功能。
4. "其他特定场合":在某些特定场合,如购买火车票、飞机票等,身份证举报 -
【回答】
在宿迁居住证不能当身份证使用,身份证是是中国公民在中国所辖区的合法身份证明,而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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